3、旅游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补助符合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及地旅游发展规划,产品特色突出、市场前景广阔的旅游项目。
4、宣传促销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市(州)旅游局、重点县(市、区)旅游局重点旅游企业用于全省旅游产品格局中精品线路的开发、主题促销、广告,以及出国参展等方面活动的开支。
第六条 专项郊外申请报要求:
(一)旅游规则专项资金。申请规划资金补助,应严格按照国家旅游局《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省旅游局有关旅游规划管理的规定要求,须提供下列资料:
1、各市州旅游局上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的申请文件;
2、旅游规划编制立项早班报告书;
3、经专家评审通过形成的规划成果;
4、有关部门对旅游规划批复的文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旅游项目前期补助资金。申请前期补助资金的项目。应有利优化旅游产品结构,提高旅游产品质量。须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各市州旅游局上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的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可行制研究报告;
3、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旅游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旅游项目贷款贴息的,须提供下列资料:
1、各市州旅游局及省直有关旅游企业上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的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设书及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3、银行贷款凭证、贷款利息支付凭证;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宣传促销经费。申请宣传促销经费的项目,须提供下列资料:
1、各市州旅游局及省直有关旅游企业上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的申请文件;
2、宣传促销策划方案;
3、宣传促销效果预测分析;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审核程序:
省旅游局对申请上报的专项资金进行论证评审出初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核后确定。一经确定,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款项拨付用款单位,对于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每个项目贴息时限不超过2年,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