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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24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7日)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湘财外[2004]35号)


各市州财政局、旅游局:
  为促进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订了《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旅游局展专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二00四年七月八日

  附件:
  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投入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04]第4次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和财政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湖南省人民政府[2004]第4次省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旅游规则编制、旅游项目前期开发补助、旅游项目贷款贴息和旅游宣传促销的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纳入省旅游局部门预算,由省旅游局编制预算,财政部门审核和监督,并按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注重效益,专款专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旅游规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由省旅游局牵头号组织的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及相关工作,特殊情况下,可考虑适当补助金全省旅游发展重点市(州)、县(市、区)的规划编制工作。
  2、旅游局项目前期开发补助。主要用于纳入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并已经完成了立项的旅游基础性建设项目的前期补助,包括优先发展项目的筹备、等级旅游范点的创建等前期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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