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凡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通过建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兽医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
(三)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重视和加强兽医队伍的教育和培训,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控能力。
四、做好编制核定、人员录用和分流安置工作
(一)编制核定。按照各类兽医工作机构职责和当地加强公共卫生管理需要,合理核定兽医工作机构的编制。新组建的各级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机构和人员编制要在原有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优化整合,确需新增人员编制的要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加以核定,按程序报批。乡(镇)畜牧兽医站需要新增人员编制的,应在县(市、区)、乡(镇)总编制中调剂解决。
(二)人员录用。各级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人员,原则上以现有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为基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考核录用;不足部分,按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开招录。
(三)分流人员安置。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予以妥善安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同时,鼓励和引导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实体,从事经营性兽医服务活动。
五、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兽医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以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对村防疫员实行按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各地政府要加大投入,充实、完善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设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提高防疫、诊断、检测、检验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各地要结合全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