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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级畜牧兽医局对下级畜牧兽医局负有指导职责。
  (二)建立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组建省、市(州、地)、县(市、区)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名称分别为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州、地)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归口同级牧兽医局管理。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依法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等行政执法工作。
  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对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有指导职责。
  (三)建立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撤销省、市(州、地)、县(市、区)三级兽医防治检疫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组建省、市(州、地)、县(市、区)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名称分别为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州、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同级兽医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技术依托单位,归口同级畜牧兽医局管理。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承担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预警、预报、疫情处置、疫情定性、疫情报告以及相关方面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和技术研究等工作。
  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下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有指导职责。
  (四)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
  根据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由县级畜牧兽医局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为县级畜牧兽医局延伸单位,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等服务工作。实行县级畜牧兽医局和乡(镇)政府“双重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畜牧兽医局负责人事关系、业务工作和经费的管理,乡(镇)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科学界定诊疗、兽药饲料销售等经营性业务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经营性业务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
  全省每个建制村原则上要聘用1名防疫员(兼疫情观察员),也可根据防疫工作需要适当增聘,聘用防疫员工作由县级畜牧兽医局会同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三、加强兽医队伍建设
  (一)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现有国家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证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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