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供《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并按文中规定的顺序排列。
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确认
湖南省内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向我厅提出资格确认申请(已获得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除外),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确认申请书”〔附件2,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下载〕。
2、按申请书要求填写的相关表格及准备的证明材料。
3、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供《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材料,并按文中规定的顺序排列。
四、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申请材料规格要求
申请书和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原则上文本字体使用仿宋四号,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申请表格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与电子版申报材料一起报送我厅。
(二)申请时间及认定期限
根据《办法》规定,符合本通知要求,有意承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中介机构,可从2006年4月15日开始向我厅提出申请,我厅将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我厅主管负责人批准将延长10日作出具体决定。
(三)公布认定结果
我厅对拟作出的资格认定决定,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我厅将颁发资格等级证书,同时在网上正式公告。
(四)财政部通知对资格认定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1、关于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申请人申请资格认定时,暂无法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和地税)原件的,可以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函。
2、关于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缴纳税收证明可以由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也可以提供税务部门的纳税年审证明。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应当由缴款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3、关于代理业务范围。确认资格的,其代理业务范围应认定为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事宜。审批资格的,按申请要求和申请机构情况认定其代理业务范围,包括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及政府采购咨询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