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购(2006)4号)
各市州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及《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13号)(以下简称财政部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甲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
湖南省内代理机构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需要审批或者确认甲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负责审批或确认其资格,我厅负责对申请人是否具有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申请人须向我厅提供下列资料:
1、代理机构营业场地审核申请及营业场地有关情况的说明。
2、对营业场地拥有所有权的,提供产权所属证明及申请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租赁使用营业场地的,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出租方对该场地拥有合法出租权的证明及申请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我厅在收到营业场地审核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到申请甲级资格的代理机构的营业场地对相关资料的原件进行审核。经审核情况属实的,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确认意见。
二、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
湖南省内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符合《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向我厅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审批,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附件1,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下载〕。
2、按申请书要求填写的相关表格及准备的证明材料。
3、所在市州财政部门审核出具的拥有固定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的证明。(营业场所在长沙的不需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