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旅游项目开发补助。主要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补助,包括优先发展项目的筹备、等级旅游区及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创建等补助。
3、宣传促销。主要用于补助市(州)旅游局、重点县(市、区)旅游局和重点旅游企业在全省旅游精品线路的开发、主题促销、广告、出国参展等方面的开支。
4、旅游项目贷款贴息。主要用于符合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及当地旅游发展规划的旅游项目的贷款贴息。
5、全省性的旅游课题调研、旅游人才培训及其他有利于旅游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六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要求:
(一)旅游规划编制资金。申请规划编制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旅游局《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省旅游局有关旅游规划管理的规定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1、各市州旅游局、财政局联合上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的申请文件;
2、旅游规划编制立项申请报告书。
(二)旅游项目开发补助资金。申请旅游项目开发补助资金,须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各市州旅游局、财政局联合上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的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宣传促销经费。申请宣传促销经费,须提供下列资料:
1、各市州旅游局、财政局联合上报或省直有关旅游企业直接上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的申请文件;
2、宣传促销策划方案。
(四)旅游项目贷款贴息。申请旅游项目贷款贴息,须提供下列资料:
1、各市州旅游局、财政局联合上报或省直有关旅游企业直接上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的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及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3、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利息支付凭证。
第七条 各市州旅游局、财政局及省直有关旅游企业申请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须按报送要求在上一年度的11月底以前送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过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省旅游局对申请上报的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出初选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按现行财政拨款渠道拨付资金。对于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每个项目贴息时限不超过两年,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