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外(2006)24号)
各市州财政局、旅游局,省直旅游企业:
为促进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修订了《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反映。原《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湘财外〔2004〕35号下发)停止执行。
附件: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 南 省 旅 游 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规范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04〕第4次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项目开发补助、旅游宣传促销、旅游项目贷款贴息、全省性的旅游课题调研和培训等方面的经费。
第三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纳入省旅游局部门预算的系统财务。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是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省旅游局负责提出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使用计划并拨付资金。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共同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注重效益,专款专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旅游规划编制。主要用于全省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及相关工作;可适当补助市(州)、县(市、区)的规划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