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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县(市、区)项目须经所在地经委会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逐级上报推荐意见;省属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

  第十一条 市州和省直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由省经委审核汇总,省经委会省财政厅组织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省经委再根据资金预算进行综合平衡后会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专项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文件办理资金拨付。省属项目单位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市县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逐级下拨,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资金的账务处理。企业收到项目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予以据实核销;收到的项目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十四条 当年专项资金的最后一批项目资金计划,在9月底之前下达。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委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省经委负责拟定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方案,并送省财政厅备案,会同省财政厅联合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自项目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市(州)经委、财政局和省属项目单位应定期向省经委、省财政厅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评价制度。省经委、省财政厅对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情况作出评价,建立技改项目评价信息库,将项目情况记录在案,作为今后是否继续扶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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