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重点工业园工业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
(五)企业产业技术开发和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六)老少边地区加快发展的重点技改项目;
(七)其他促进工业发展的重点项目;
(八)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投放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委托参股等方式。
对企业以自筹为主投入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对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一个项目两者选择其一,不得重复申请。需要以委托参股方式投入的项目由省经委会省财政厅行文具体明确。
第三章 申报专项资金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湖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三)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一定规模的资产;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
(二)项目主要内容介绍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批文或备案、核准文件;
(四)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及实施情况文字材料;
(六)贴息项目附贷款合同或支付利息凭据;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附件等;
(八)近两年内项目技术获得的省以上有关技术部门奖励证书或国家专利证书。
第八条 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由本单位技术部门和财务部门联合准备,省属项目单位应经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签具意见。
第九条 凡符合专项资金安排原则及支持范围的项目,省属企业项目经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经委和省财政厅行文,递交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附应提供的材料,市(州)、县(市、区)属企业项目由企业所在地市州经委会同市州财政局联合向省经委、省财政厅行文,递交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附应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