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年金信息报告
19.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0.受托人提交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季度和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报告期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账户管理的评估(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质量等);托管和财务管理的评估(安全性、估值准确性、履行对投资管理人监督职责情况等);投资管理评估(业绩评估、归因分析、风险控制评估等);受托管理自查(履行委托管理职责的说明,如监督职责履行情况、管理效率和投资政策书评估等)。
21.账户管理人提交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季度和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账户管理业务量的统计(账户数量、缴费总额、投资运营收益总额、支付总额);履行账户管理各项职责的说明;对托管人的评估;工作失误情况说明。
22.托管人提交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及财务季度和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受托财产规模统计(整体规模、委托投资资产规模、新增缴费金额、投资运营收益、支付总额);财产保管情况说明;资金清算、交割、划拨、会计核算及估值情况的说明;履行对投资管理人监督职责的情况说明,以及对投资业绩、投资管理人的评估;对账户管理人的评估;工作失误情况说明。
23.投资管理人提交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季度和投资管理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管理规模及收益;资产配置比例;前十大行重仓股;基金经理报告(年度投资管理报告);投资绩效评估及归因分析(须包括调整投资政策的建议);对托管人的评估;工作失误情况说明。
24.对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及投资管理合同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没有进行相关合同备案的,选择的相关当事人不得开展账户管理、托管及投资管理业务。
2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及时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⑴有关当事人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决定申请破产或申请破产的;
⑵有关当事人出现财务危机、涉及重大诉讼和仲裁等影响自身存续的;
⑶有关当事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