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应按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报审计结果。其中,受托管理审计报告报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审计报告报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
10.受托人职责终止,委托人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应在30日内确定新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11.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资料,及时办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12.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必须按规定提取管理费;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由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
三、中介服务机构
13.本《实施意见》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14.中介服务机构经委托可以从事为企业设计企业年金计划,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咨询,为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提供咨询,对企业年金管理绩效评估,对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四、企业年金风险控制
15.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运营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16.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金融产品须经委托人同意。
17.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18.企业年金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有关监管部门必须遵守劳动保障部制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行流程》、《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