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1.本《实施意见》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2.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受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委托人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人为其他企业的(包括中央企业子公司),报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管理合同备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对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以及合同的可操作性进行审核,向备案受托人出具确认函,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
在执行过程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主体条款有调整或基金管理合同发生变更,受托人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5日内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3.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任何企业年金经办机构不得侵占、挪用。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
二、企业年金经办机构职责履行
5.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从事企业年金经办业务,必须是经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并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机构。
6.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必须依法履行合同,按规定履行职责,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监督。
7.企业年金方案的委托人、受托人应定期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对未达成预期收益目标的投资管理人,可按委托合同的约定提出投资策略调整要求或进行更换。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应提供完善的账户管理功能,委托人、受托人可对年金基金账户进行定期查询,职工个人对本人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进行查询。
8.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违反信托合同和委托合同,可按规定终止信托合同和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