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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33.职工和企业因订立或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

  十二、企业年金实施时间

  34.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执行,已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开展企业年金的,可按本《实施意见》进行规范。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企业年金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补充。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平衡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养老待遇,也有利于促进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工作关系到广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按照政府宏观指导和企业自主相结合原则,加强督促检查,可选择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做好重点联系和推动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建立有效的协调监督机制,保证我省企业年金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关于贯彻《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

  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23号令)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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