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10.按原办法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企业,应改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本《实施意见》实施前,经批准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要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及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修订为企业年金方案,并按规定的受理范围和程序重新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11.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后有重大调整的,应重新报送备案。

  六、企业年金筹集

  12.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13.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可选择部分企业先行试点。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的试点企业,其企业缴费的企业年金在上年度工资总额十二分之一以内部分,可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在税前扣除。

  14、企业不得因建立企业年金而造成亏损,对效益下降或亏损的要减少或暂停筹集企业年金。

  七、企业年金基金和账户管理

  15.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16.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17.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18.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19.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账户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八、企业年金支付

  20.企业年金在职工本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在职工本人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不得提前支取。定期领取的可按本人账户储存额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也可以按本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其他方式支付。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