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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6]2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和省劳动保障厅、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关于贯彻<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企业年金制度,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年金建立

  1.本《实施意见》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企业年金适用范围

  2.已参加我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企业)以及职工。

  三、企业年金建立条件

  3.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生产经营稳定且经济效益较好、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等民主集体协商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经过集体协商确定,可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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