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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意见的通知


  二、建立行政审批公开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积极探索行政审批公开的途径和方法,不断增强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建立行政审批公开制度。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积极发展电子政务,扩大政府网上审批的范围,更好地为基层、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要依托各级各部门政务服务中心公布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实施程序、期限、收费标准、许可结果以及操作规程、办事方法、责任人员等事项,同时利用湖南日报、湖南政报、湖南公众信息网、湖南政务公开网等媒介向社会和行政相对人公开有关政务信息,主动接受群众的咨询和监督。各市州、县市区和省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办好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完善服务功能,全面、准确、真实地公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情况。

  三、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

  要探索建立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要从决策、执行等环节强化对行政审批权力的监督。要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审批权力的制约。要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审监分离”。同时,还要形成上级对下级、后一审批环节对前一审批环节监督制衡的机制。要建立审批人员定期轮岗和审批回避制度,把制度约束和自我约束有机结合起来。要健全外部监督机制。有关执法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行使的监督;要建立和健全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以及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机制,形成多元化的外部监督体系。对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监管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制定严格的可操作的监管办法和措施,加强对审批事项的事后跟踪监管。要把政府层级监督、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行政审批各个环节的监督。要通过实行审批机关层级监督及部门内外分权等制度,逐步建立严密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

  四、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要按照责权统一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的职责、权限和责任,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内容、对象以及处理办法。行政机关行使审批权,要严格履行审批职责和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责任。行政审批机关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积极履行对许可对象的监管职责,对许可对象是否真正享有相关的权利,是否在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范围内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行政机关在行使审批权过程中,违法违规、审批失误的,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审批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由于只审批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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