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需要金融机构贷款的,按照个人申请、社区推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担保机构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小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应为2万元/人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部门可据实贴息,展期不贴息。
4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经主管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核准,3年内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45.对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用人单位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就业的,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养老、失业保险)和岗位补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46.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四、土地使用政策
47.汽车客运站以划拨方式供地,减半收取管理费。对新办物流配送企业以出让方式提供用地。
48.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且符合划拨条件的服务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减半收取管理费。经营性服务项目,以出让方式供地。
49.金融保险机构的办公、经营场所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
50.对社会投融资新建的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减半征收土地管理费。
51.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相关国有银行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52.对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按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通过优惠政策取得的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53.社会投融资建设的体育馆、体育场、体育活动中心等设施,建成后归属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或取得财政补贴单位所有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财政金融政策
54.设立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逐步扩大资金规模,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就业容量大的新建、在建服务业重点项目的贴息和补助。
55.对城市公交、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及利用等市政公用领域,允许企业以建设项目的收益权、收费权及受让后获得的特许经营权为质押,或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同意,允许企业以项目资产折价作为抵押,申请金融机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