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就业政策中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本规定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费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凡2005年底前办理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费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期满为止。
37.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相应期限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8.对新办商贸企业(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相应期限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9.对现有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商贸企业(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相应期限内减征应缴企业所得税30%。
40.对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核准,相应期限内税收优惠按照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41.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性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42.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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