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2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服务业企业经营多业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确定减免税政策。
22.在社区内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文化服务、餐饮网点、体育健身等企业的服务业收入,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所得税1年。
23.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4.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服务业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可申请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可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
25.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植保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
26.对从高等院校后勤部门剥离出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从事教师和学生公寓、餐饮等社会化经营服务所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
27.对月营业额在1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免征营业税。
28.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契税、交易手续费执行现行优惠政策。2005年6月1日起,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按售房收入金额5%征收营业税。
29.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比例按70%比例执行,使用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年限最高为30年。
30.新建文化企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
3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职业登记之日起,经主管部门批准,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32..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社区服务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3.免收金融部门在办理以资抵贷、抵贷资产变现和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中的土地注册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34.对农民个人拥有的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小三轮、农用拖拉机,经主管部门核准,免收公路运输管理费。
35.严格执行省、市规定的行政性收费范围和标准。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促进就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