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
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唐政发[200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十六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根据《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决定》,特制定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一、市场准入政策
1.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和引导;鼓励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唐设立服务业企业和分支机构,或与境内企业联合创办服务业企业。凡符合国家政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服务业项目都是全市利用外资的鼓励类项目;凡鼓励外资进入的领域,向境内各类所有制经济同等开放;凡国有经济退出的竞争性领域,均鼓励民营经济进入。
2.对具备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机构等要素申请设立企业的,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经前置许可和涉及公民生命财产、公共安全的,工商部门可先予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对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许可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方便经营主体取得准入资格。
3.服务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2家以上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可予办理企业集团登记。
4.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不论规模大小,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金达到同行业有限公司最低限额,并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提请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均可冠以“唐山市”字样。
5.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行业和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安全的项目外,服务业企业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范围和方式;经企业申请,工商部门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大类核定经营范围。
6.鼓励外商投资参与服务业企业的兼并重组;重组的新企业依法经商务、工商部门审核后,可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7.工商部门对企业章程、合伙协议书实行备案审核制,重点对企业章程、合伙协议书中的企业名称、投资人(合伙人)姓名或名称、注册资本(金)数额和出资方式进行审核,其它条款以企业依法制定的为准。
8.房产、国土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属证明和土地使用证,以及产权所属单位出具的同意使用指定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视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