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六年六月五日
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政府依法通过征收、转地、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必要的整理和日常管理,再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储备土地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
土地储备管理应遵循守土有责、合理利用、规范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市土地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及土地资源利用的实际情况拟订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是市土地储备的承办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组织对全市土地供需状况的调查,为政府职能部门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提供服务;
(二)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制定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政府依法通过征收、转地、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储备管理,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
(四)负责筹集并按规定使用土地储备资金;
(五)其他与土地储备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