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前款第(二)、(三)项所列情形,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三十四条 聘任人员犯一般过错的,给予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项处理;三次犯一般过错,或者犯严重过错或特别严重过错的,予以解聘。
第三十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因故意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二)拒绝纠正过错的;
(三)干扰、阻碍对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四)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
第三十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理:
(一)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平时表现良好,工作业绩突出的不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主动发现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发生的;
(四)平时表现良好,工作业绩突出的其他应当不予追究的。
第五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
第三十九条 市教育局设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小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是否对行政过错投诉进行调查;
(二)审议调查报告;
(三)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条 市教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纪工委。
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检举、控告和投诉;
(二)调查行政过错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