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六)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也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采取其他追究方式。
第二十七条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过错,视情况给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不予评优评先处理,并按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一般过错,对有关责任人员单独或者合并给予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四)项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严重过错,按照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于特别严重过错,按照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处分的,可以同时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
(一)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二)一年内犯一般过错三次,均负有直接责任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
(三)受到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
(四)受到撤职处分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按照规定降低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