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履行岗位职责或者不执行岗位替换制度,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或者遇紧急、突发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不及时向上级报告、请示的;
(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对外发布有关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六)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少数人作出决定的;
(七)对于涉及其他机关或者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机关、部门协商,或者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裁决,擅作决定的;
(八)按规定应当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的事项,不及时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的;
(九)对于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告知办理途径或不转送相关部门的;
(十)未遵守保密工作制度,泄露国家秘密及行政相对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
(十一)保管文件、档案不善,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损毁或者丢失、泄密的;
(十二)违反规定使用公章,或者管理公章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三)在执行公务中不依照规定的礼仪要求,言行举止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不服从管理,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工作安排的;
(十五)不遵守考勤制度,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办理个人事务的;
(十六)其他违反内部管理规定,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公开与告知义务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的;
(二)不依照规定的公开形式、期限实施公开的;
(三)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或者对行政相对人隐瞒应当提供的政务信息的;
(四)对公开、公告、公示的内容应予说明解释而不予说明解释的;
(五)将禁止公开的信息擅自公开的;
(六)执行公务不按规定出示证件、不表明主体资格身份的;
(七)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赔偿、补偿等申请,不书面说明理由的;
(八)对行政复议申请、信访投诉不予受理不书面说明理由的;
(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告知当事人事实认定情况和处罚、强制的依据及内容的;
(十)回复信访投诉调查处理情况,不告知事实认定情况、处理结果及相应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