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2006年6月26日 深教〔2006〕287号)
根据修订后的《
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1+6”文件之一)和市监察局《关于做好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监〔2006〕24号)精神,结合教育部门的工作实际,我局修订完善了《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发生,根据《
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局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停止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任人员。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发布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和做出行政决定,必须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和形式合法。
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和工作部署实施行政管理。
不依照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和工作部署实施管理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六条 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层级监督、岗位责任、工作规程和其他各项行政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