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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出口退税评估中启用“福利企业供货评估”指标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四、市局退税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各税务分局上报情况汇总整理,按民政福利企业主管征税的税务分局进行清分,将清分名单转交市局流转税处。
  五、市局流转税处在接到市局退税处转交的清分名单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清分名单(电子文档)下发给对应的主管税务分局。
  六、各主管税务分局在接到清分名单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对相关福利企业开具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货物的专用发票的稽核工作,如发现福利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已经享受了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则应及时追缴增值税税款,并对相应的福利企业进行处理(限期整改或取消享受福利企业优惠政策的资格)。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清分名单后的45天内,将稽核结果(包括对部分企业的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市局流转税处、退税处。
  八、“福利企业供货评估”完成的户次,不计入市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沪国税进〔2006〕19号)第五条规定的完成评估户次的统计。
  特此通知。
  附件:“福利企业供货评估”情况明细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福利企业供货评估”情况明细表

  上报单位:        评估期:         单位:人民币元至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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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   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   专用发票号码   │  开票日期  │   金额   │   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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