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经贸委、质监局、电力公司)
2、适时调整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水费,扩大不同水源及不同取水用途水费之间的差距。加快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完善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饮料、洗车、洗浴等耗水量大的行业实行限制性水价。合理确定中水再利用价格。
(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建设厅)
3、工业用地进行生产性改造、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相应调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达不到规定容积率的,按差幅增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
4、对包装材料、容器实施有利于回收利用的材质分类认证标记,按照垃圾分类、可回收再利用等制定不同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经贸委、环保厅、建设厅)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建立节能奖励专项资金,用于节能效果奖励。
(省财政厅)
2、对现有的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新产品贴息、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等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安排重点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
3、房屋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认定合格的非粘土新型墙材,并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100%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达到40%以上(含40%),并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 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低于40%的,或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一律不退还专项基金。
(省财政厅、经贸委、建设厅)
4、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禁止采购能源效率低的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
(省财政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认真执行国家和省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税收政策,确保落实到位。
(省地税局、国税局)
2、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工程渣土、江河湖泊淤泥、污水处理厂污泥等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省地税局、国税局)
3、生产企业为降低能耗、水耗,改进工艺而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1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的,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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