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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4)整建制“村转居”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仍依法承包经营分配农村土地、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可按“农村居民户口”认定。原集体农转非的,无论有无土地,均不再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2.要严格划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准确把握必备条件,并与省《条例》农村居民二孩生育条件(省《条例》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针对农村居民的二孩生育规定)紧密结合,按照二孩审批许可程序办理《生育证》。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必须按程序逐级请示,不得擅作主张。
  3.农村居民申请生育二孩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
  农村居民申请生育二孩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
  (2)村委会出具申请人为农村居民的证明,须5人以上非亲属村民签字,经村主任、村计生主任签字确认,加盖村委会公章。证明材料中需证明申请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在农村连续生活居住5年以上;②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③确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④依法承包经营土地5年以上且没有转包(须出示土地承包证件等有关材料);⑤确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3)村委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4)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包括计生部门不孕症鉴定材料);
  (5)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4.对符合省《条例》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的按原规定执行。
  三、切实做好计划生育政策、管理、服务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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