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6〕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市人口计生委 二○○六年六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48号)精神,确保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于加快城市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对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一方面,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现一体化管理,划分标准和管理模式有了新变化。另一方面,打破“二元化”户籍管理制度,对“双轨制”计划生育政策必将产生较大影响,过去靠户口身份界定生育政策的做法将失去依据,影响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对此,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深刻领会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政策,既积极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又要保持现行生育政策的稳定性、严肃性和连续性,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我市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二、正确理解和执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下的“双轨制”生育政策
(一)继续实行计划生育“双轨制”生育政策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将过去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二元化”改为按照常住居住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的“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按照鲁政办发〔2005〕48号文件规定,我市的生育政策继续实行“双轨制”管理,即仍然按照《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
《条例》)的规定,坚定不移地实行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不同的生育政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仍以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为划分标准,自2005年9月30日起改为以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