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省为主投资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省投资主管部门,初步设计由省级建设项目法人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投资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省内预审后,由省投资主管部门上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初步设计经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省内预审后,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国家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省内审批的项目,以市为主或者市参与投资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投资主管部门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由省投资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省投资主管部门。
由市组织实施的,初步设计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投资主管部门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由省组织实施的,由省级建设项目法人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转报省投资主管部门。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投资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审查,省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行业审查意见;初步设计由省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省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初步设计概算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核准制项目的报批按照《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前期工作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交通主管部门不予组织行业审查。
第二十一条 前期工作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在前期工作组织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在前期工作中弄虚作假、工作质量低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按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