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路线方案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前期工作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省级建设项目法人、沿线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省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前期工作。
初步设计阶段前期工作由省级建设项目法人组织,省交通主管部门协调、指导相关工作的开展,沿线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服务工作。
对于不跨市域,且以市为主投资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省辖市组织前期工作的技术力量情况,授权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路线方案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阶段前期工作,省交通主管部门协调、指导相关前期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省际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协调;并根据各阶段研究成果和设计方案与相邻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相应协议。
第八条 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各阶段研究工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或者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咨询研究单位,对于建设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应当积极推行招投标;初步设计应当依法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单位。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应当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政策、规定和交通部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认真开展项目前期各阶段工作,加强质量管理,积极进行科技创新。
第十条 前期工作组织单位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及时签订工作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深度、完成时间、双方责任以及有关问题,做好合同履约考核工作。
前期工作经费测算按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暂行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法人组建之前,前期工作经费在省、市交通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费中借支,待项目开工后从项目建设资金中扣回。
第十一条 前期工作组织单位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工作大纲和阶段性成果的评审工作,评审意见作为前期工作开展、修改或完善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