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交计[2006]25号 2006年2月22日)
各市交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公路局、厅航道局、厅质监站、厅招投标办,省高指、大桥指、苏通桥指:
《江苏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第30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厅(综合计划处)。
特此通知。
江苏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的行业管理,规范本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质量,保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前期工作管理,采用业主招标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纳入《江苏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和《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的高速公路、过江通道、航道和船闸项目。
本办法中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三个阶段的相关工作;对于规划明确但实施期较远,沿线社会经济和城镇化发展较快的重点建设项目,在预可行性研究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路线方案研究。
本办法中的省级建设项目法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
第四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及其管理。
设区的市配合做好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一般要求
第五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当符合省交通建设五年规划的要求,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并超前做好项目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