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场巡查制度
(1)市场巡查制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对辖区内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展销中心、商业门店、商业集中交易区等经营场所,通过巡回检查和对上市商品进行抽检的方式,对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交易行为和上市商品质量依法进行动态有效监管的日常管理制度。
(2)市场巡查制度由县级以下(含县级)工商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主要由基层工商分局(所)具体实施。其中,县级工商部门实施不定期巡查,每周巡查不得少于两次;工商分局(所)实施定期巡查,每日巡查不得少于一个市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巡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督查。
(3)市场巡查的范围以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为主,同时兼顾展销中心、商业集中交易区等辖区内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
(4)市场巡查的内容主要是查验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检查商品的来源、流通渠道和质量情况,查禁假冒伪劣商品;调节处理交易纠纷,受理消费者投诉,即时查处商品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5)市场巡查应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市场采取不同的形式和方法,可以采取区域巡查或专业分类巡查的形式;也可以在一些大型市场和批发市场采取巡查与驻场管理相结合的形式。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可以通过日常巡查与专项执法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集中、高效的专项巡查行动。
(6)市场巡查应当两人以上,纠正违章或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做到依法管理、文明管理。
(7)县级以下(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市场巡查台帐登记制度,如实记录市场管理、交易、群众投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市场收费等巡查情况,并将市场巡查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8)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配备放心肉菜粮检测车辆,或改装市场巡查车辆,配置简便快捷的农副产品质量检测仪器,对市场内销售或市场开办者已检测的农副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检测,及时通报结果,正确引导消费。
3、市场预警制度
(1)市场预警制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管理活动中,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违章、违规及其他不良倾向行为进行警示并限期整改的一种管理措施。
(2)市场开办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预先警示:
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办理营业执照、消防审批、年检、变更等手续,且未引起严重后果的;
市场经营、服务、消防、治安、卫生等机构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相关设施不完善,市场环境存在脏、乱、差现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