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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现行的合同文本主要包括《江苏省市场食品放心工程责任合同》、《江苏省无公害蔬菜买卖合同》、《江苏省超市(商场)食品采购合同》(苏工商合[2004]438号)、《江苏省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江苏省农药买卖合同》(苏农法[2005]13号)和《江苏省肥料买卖合同》(苏工商合〔2005〕297号)等文本,以及各地制订的商品交易市场入场经营合同(或入场协议)等。
  (3)从方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一般情况下由省局统一制定和规范合同文本内容,以直属局为单位统一推行。对一些创新性、探索性的工作,可由直属局自行规范合同文本,经试点成功后,由省局统一规范并推广到各地执行。
  (4)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合同文本,遇有买卖纠纷时,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调解方式进行调解或诉讼。
  三、市场监管行为规范
  监管行为规范指通过一系列实用可行的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队伍依法行政能力。
  1、信用记录制度
  (1)信用记录制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场开办者对市场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遵守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记录的制度。
  信用记录内容包括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记录,应依据信用行为的优劣程度,分别予以记录。
  (2)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可以被视为良好信用记录: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及时领取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上市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行为合法规范;按时足额缴纳税费;文明经商,服务质量较好,无消费者投诉;其他可以视为良好信用记录的行为。
  (3)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被视为不良信用记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等不合格商品的;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或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经营地点的;从事强买强卖、以次充好、投机倒把、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服务态度恶劣、年度消费者投诉累计达5次以上的;不按时足额缴纳税费、不服从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场开办者正当合法的管理行为的;以及其他可以视为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为。
  (4)信用记录由市场开办者对经营者每月考评记录一次,连续2至3次被考评为良好信用或不良信用的,市场开办者可予以公示。行政管理机关结合市场巡查情况、市场开办者考评情况等,每半年考评记录一次。
  信用记录以一个年度为一个记录周期。一个记录周期满后,记录应长期保存,以被后查。
  (5)经营者应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场开办者做好市场经营者的信用记录工作。在实施市场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时,应遵循公正、公平、客观、规范的原则,对属于市场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公示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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