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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5、市场检测制度
  (1)市场检测制度是指市场开办者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对上市经营的蔬菜、肉类、粮食、水发产品及其他农副产品的质量情况进行初步检测,以加强上市商品质量监管的一项工作制度。市场检测制度以农副产品市场为主,根据监管工作和市场发展的需要,逐步向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等其他商品市场延伸。
  (2)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要建立具备一定规模的检测室,配有较为完备的定性或定量的检测设施;大中型农贸市场要建立小型检测室,配备速测仪器;其它农副产品市场和有一定规模的超市要建立以速测为主、固定检测与流动检测互为补充的检测体系。所有农副产品市场的检测设施配备率和检测实施率达到100%。市场不能检测的项目,应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建立检测室的大型农副产品市场和超市必须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测人员;其他农副产品市场和超市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检测人员。检测人员要经法定部门培训并获得检测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4)市场开办者要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的热点和季节变化,及时制定检测工作计划,规范和调整检测的品种、数量、批次。5月至10月份,市场每天的检测量不得少于5个品种、10个批次;11月至次年4月份,市场可根据情况适当减少检测的品种和批次,但每周检测量不得少于15个品种、30个批次。市场检测人员要及时记录检测结果,完善检测工作台帐。
  (5)市场开办者对每天的农副产品质量检测情况应通过板报、显示屏等形式进行公示,并做到及时更新,正确引导消费。经市场初步检测合格的蔬菜、粮食等农副产品,由市场检测人员出具合格证明,进入市场销售。对于经市场开办者初步检测不合格的蔬菜、粮食等农副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同时,市场开办者要将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当地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市场设立的检测室和速测系统要积极接受消费者对所购农副产品等质量的复检要求,提供即时、免费的检测服务,并提供准确的检测数据和参考数值。
  6、合同文本制度
  (1)合同文本制度是为保障商品质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规范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规定,通过规范和推行一系列合同文本的方式,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明确市场开办者、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和地位,规范各方权利、义务和经营管理行为,实现监管关口前移的一种制度。
  (2)合同文本制度主要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管、农资商品经营监管、商品交易市场入场经营管理以及其他可以通过合同文本实施监管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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