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场公示的内容包括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市场内销售量较大、消费者比较关注的主要商品的价格,市场开办者当日检测的上市商品的质量情况,市场消毒情况,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场开办者管理的需要而应当进行公示的事项。
(3)所公示的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经营者姓名(字号)、摊位号、执照领取情况等内容,但不得公示法律法规禁止公示的内容,不得侵犯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市场公示的信息应当进行核实,做到真实合法有效,并及时进行更新。一般实行每日更新制度,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5)市场公示制度应当从文明市场试点推行,并逐步在全省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全面推行。
4、先行赔偿制度
(1)先行赔偿制度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商品质量或服务本身的问题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要求赔偿,在与经营者协商不成产生争议时,经工商部门设立的消费者投诉站(点)受理确认属实后,由经营者所在的市场(或超市、商场等)开办者先行向消费者退款或赔付后,再向经营者追偿的一种制度。
(2)农副产品市场和工业品市场应当逐步实行先行赔偿制度,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适时在其它各类市场全面推行。
(3)实行先行赔偿的市场应建立先行赔偿预备金制度。经营户在进入市场经营时,应当与市场开办者签订先行赔偿协议,根据经营规模和商品品种缴纳相应的先行赔偿预备金。先行赔偿预备金的具体金额由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共同协商确定,并报当地工商部门备案。
(4)消费者在市场内所购买的商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可直接向市场内的消费者投诉站(点)投诉,消费者投诉站(点)分清责任后,按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解决。如经营者(或生产者)以各种方式推委或推卸责任拒不履行,且商品具有明显的质量问题或产品缺陷的,由市场开办者根据工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先行向消费者赔付。
(5)一般的消费者投诉,由市场开办者在7日内处理完毕,疑难投诉在30天内处理完毕(需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商品质量检测的情况除外)。
(6)实行先行赔偿制度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专门的银行帐户,设立消费者投诉站(点),落实专人处理先行赔偿的有关事项,并以月份或季度为单位在市场内公开先行赔偿金的使用情况,供经营者和消费者监督。
(7)市场开办者实施先行赔偿后,场内经营者应及时补足预定的先行赔偿预备金。市场开办者在经营者经营期满后,剩余的先行赔偿预备金应在经营者退场时全额返还或者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全额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