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配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消防、检疫检测、卫生、环保、计量、服务、信息、安全、消费者投诉等设施。
(4)市场开办者应当配置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管理、安全保卫、卫生保洁、检疫检测等人员,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对市场内物业、卫生、治安、消防、商品质量、经营秩序等事务负管理责任,并协助工商、公安、卫生、税务、质监等部门做好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5)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经营者管理档案,组织经营者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督促经营者在核定的摊位或场地内守法经营、文明经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二)市场经营者准入规范
(1)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经营者销售国家实行专卖、专营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当持有相关许可证,做到亮照(证)经营。
(2)经营者应当与市场开办者签订相应的合同,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3)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管理制度,维护市场设施和公共秩序,按照指定的场地经营,服从管理,并积极参加有关部门和市场开办者依法组织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学习。
(4)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三)上市商品准入规范
(1)上市商品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2)上市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必须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3)上市商品应有正规的进货渠道,严禁赃物、赈灾物资、来历不明及其不符合入场经营的物品进入市场,严禁“三无”(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无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和无执行标准的商品进入市场销售,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上市的其他物品。
(4)上市商品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检测,严禁未经检验、检疫、检测或检验、检疫、检测不合格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上市销售。
(5)上市商品应当划行归市,陈列有序,明码标价。
二、市场开办者与经营者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