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至12月份)。在全面推行阶段结束后,各直属局要对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自查。省局将在各直属局自查的基础上,对全省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抽查,评选出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并对全省标准化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表彰。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管理办法》是在总结各地市场监管工作经验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的,是今后一段时期我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的基本依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标准化监管工作作为当前市场监管的重点来抓,确保市场标准化监管工作顺利推进。
2、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以推行市场标准化监管工作为契机,切实加强与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沟通联系。通过新闻媒体、黑板报、标语或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加大对市场标准化监管内容的宣传力度,做好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舆论宣传工作,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标准化监管的良好氛围。
3、明确工作责任。各级工商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分解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特别是基层工商分局(所)要与市场开办者、市场开办者与经营者要签订责任书,明确各方具体责任,尤其要重视落实市场开办者的职责,为标准化监管提供保障。
4、抓好典型示范。在实施标准化监管中,要注意抓好试点,及时发现和树立典型。省局拟在无锡、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苏州工业园区各选择一个农副产品市场进行试点,在南京、徐州、常州、苏州、泰州、宿迁各选择一个小商品市场进行试点。各直属局可因地制宜,自行确定辖区内的试点市场。对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反馈省局。
各地市场标准化监管实施方案于4月28日前报省局市场处。
附件:《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二○○六年四月六日
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一、主客体准入规范
(一)市场开办者准入规范
(1)开办市场按《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备合法有效的经营资格。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开办市场的,应符合相应的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
(2)开办市场必须具有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场地、建筑设施及办公、经营配套的服务设施。结合各地经济发展和市场建设的实际,依据《星级文明市场标准》(文件另发)相应星级市场的硬件建设标准执行。已建的市场在实施硬件升级改造时,应根据市场规模和实际需求,参照《星级文明市场标准》中的相应标准实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