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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栖凤路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栖凤路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政发[2006]9号)


  为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4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栖凤路规划范围内涉及长沙市水利局等11家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共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69813平方米,具体地块及界址以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测绘队20051217号地籍测绘成果为准。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回用地范围内依法公告,并通知原土地使用人。对原土地使用人依法应予补偿的,依法办理补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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