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 列入医保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在上传约定服务项目中的相关明细内容时,应当按照市医保局新增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库代码上传(附件2)。
㈢ 提供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签订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协议,包括约定服务期限、诊疗项目范围和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具体事宜另行规定。
㈣ 提供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或经专家评估,不符合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要求且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市医保局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试行意见》有关规定可以中止其约定服务资格。
六、本通知自二○○六年七月十五日起实施。
附件:1.第二批试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
2.新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库代码表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六年七月三日
附件1
第二批试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
一、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
准予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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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医院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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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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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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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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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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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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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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