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人员培训,进一步加强全市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及处置能力,并定期对免疫规划各项监测工作进行评价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医院加强免疫规划工作,设置专职的免疫规划人员,进一步提高卡介苗、乙肝疫苗首针及时接种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要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认真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和补偿工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工作。对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公平、公正处理。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害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级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
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认真落实保障措施
做好预防接种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不得向公民收取任何费用。第一类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含在医院出生的新生儿接种的乙肝疫苗、卡介苗等)、省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预防接种工作承担全面责任,要将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把预防接种单位网络建设列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免疫规划组织,保证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要负责做好疫苗和有关物资的储备,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