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认真做好第一类疫苗的分发组织工作,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逐级免费分发到接种单位。严禁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
各区、县(市)要加强疫苗储存、运输等流通环节的规范化管理。要逐步更新、完善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的冷链设施、设备,保证冷链系统的正常运转。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接种单位要安排专人管理本单位及辖区的冷链设备,建立管理档案,及时维修,专物专用;各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辖区内接种单位使用的冷链设备登记备案,统一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疫苗储存、运输、销售、接收或购进、分发、供应等管理规范,建立收货、购进、验收、养护、销售或分发、供应、出库复核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后两年。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要把疫苗质量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每年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有计划地完成对辖区内疫苗批发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要依法处理,确保疫苗质量。
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的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条例》规定依法处理。要对预防接种单位设置、接种人员资格、接种人员培训以及预防接种率等情况开展检查,严厉查处违反免费政策、接种工作不落实、擅自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行为,确保免疫规划的实施。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价格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按照《条例》规定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五、认真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