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建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新建或改扩建时,预防接种门诊必须按照《长沙市预防接种单位建设标准(试行)》、《长沙市卫生局关于切实加强免疫规划工作的通知》(长卫政发〔2006〕18号)的要求同步建设到位。
三、规范预防接种工作
预防接种实行属地管理。厂矿、农场、林场、学校等企事业单位预防接种工作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儿童出生后,由儿童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实施接种;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实施接种。
严格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儿童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办理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单位应主动开展调查摸底,掌握责任区域儿童出生及流动儿童信息,及时建卡建证,及时补种,加强预防接种登记管理,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并按规定上报相关报表。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国家免疫规划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儿童居住地承担接种工作的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有关接种单位督促儿童的监护人,让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加强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根据省卫生厅发布的传染病监测、预警信息,从严审批群体性预防接种,并报省卫生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群体性预防接种要严格接种范围、受种对象,要严密组织,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接种安全。
严格管理第二类疫苗的接种。第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建议由省卫生厅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第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要在群众知情、自愿的情况下开展,并严格按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四、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监督管理
严格疫苗经营资格准入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
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278号)要求,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对申请疫苗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认真审查把关和监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要督促疫苗批发企业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确保疫苗质量;要督促疫苗经营企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