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免疫规划工作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6]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4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3号)精神,切实巩固和加强全市免疫规划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免疫规划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将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指标体系,纳入政府工作年度考核内容。要成立免疫规划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免疫规划的组织领导,定期总结分析免疫规划工作的形势,协调解决免疫规划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支持预防接种工作。新闻媒体要免费开展免疫规划有关知识的宣传,提高社会和民众广泛参与意识。财政部门要将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经费落实到位。价格部门要加强预防接种收费管理,规范预防接种收费。民政部门要协助做好儿童福利院中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入托、入学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工作,维护预防接种工作秩序。居民、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协助开展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立免疫规划业务科室,配备专业人员,根据免疫规划要求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检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科学设置预防接种单位
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属地管理、申请与指定相结合的原则设置接种单位,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预防接种单位资格证书。接种单位原则上设置在乡镇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接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湖南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定》,未取得预防接种资格证的单位不得开展预防接种工作。从事预防接种服务的医务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