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 造血干细胞移植住院治疗试行按病种付费试点的相关结算操作规定见附件2。
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住院费用上网结算的操作说明见附件3。
㈢ 参保人员在2006年7月15日后住院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支付。
附件:1.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医保支付的适应症范围
2.造血干细胞移植住院治疗试行按病种付费试点相关结算操作规定
3.关于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住院费用上网结算的操作说明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七月三日
附件1
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医保支付的适应症范围
一、年龄:
1. 进行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的参保人员,年龄应在65岁(含65岁)以下;
2. 进行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的参保人员,年龄应在55岁(含55岁)以下。
二、适应症范围:
1. 急性白血病第一、第二次缓解期,其中AML-M3为第二次缓解期以后;
2. 慢性髓细胞白血病(慢性期);
3. 非髓性淋巴瘤(Ⅲ期、IV期);
4. 多发性骨髓瘤(II期、Ⅲ期);
5.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6.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附件2
造血干细胞移植住院治疗试行按病种付费试点相关结算操作规定
一、试点病种范围
㈠ 造血干细胞移植住院治疗试点病种项目限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项目(个保、镇保不纳入试点范围)。
㈡ 造血干细胞移植住院治疗试点病种按照诊疗方式,分为“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和“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两种,见下表。
┌───────────────────┬────────────────────┐
│ 诊疗方式(试点病种) │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库代码 │
├───────────────────┼────────────────────┤
│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 S00000000138520 │
├───────────────────┼────────────────────┤
│ 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 │ S000000001385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