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投资环境投诉中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6]4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投资环境投诉中心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海南省投资环境投诉中心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投资环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信访条例》和《
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下称投诉人),不服或不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含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下称被投诉对象)依照职权作出的涉及我省投资环境的决定或行为,采用书面、走访等形式,提请海南省投资环境投诉中心(下称投诉中心)协调解决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中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处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依法维护投诉人与被投诉对象合法权益;按照有诉必接、快速反应的要求,做好投诉、接待、受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投诉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投诉材料泄露或转给被投诉对象。
第五条 投诉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投诉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六条 投诉中心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
(二)承办上级监察机关和本级政府交办的投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