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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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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经营环境(场所、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警告;□罚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餐、饮具不符合卫生要求:□警告;□罚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个人卫生不符合卫生要求:□警告;□罚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违反健康管理:罚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违反食品(食品添加剂)标识规定:罚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以上____项合并,罚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公民五十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
  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天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告知权利,    
  并听取了我(单位)的陈述申辩。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我(单位)陈述和申辩的内容是: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对陈述和申辩处理意见:□采纳当事人意见  □不采纳当事人意见
  本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留置送达情况(拒收事由等):

  (备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交被处罚人转罚款代收机构,一份留存卷宗。)

  附件三: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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