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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环境(场所、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警告;□罚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餐、饮具不符合卫生要求:□警告;□罚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个人卫生不符合卫生要求:□警告;□罚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违反健康管理:罚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违反食品(食品添加剂)标识规定:罚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以上____项合并,罚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公民五十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
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天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告知权利,
并听取了我(单位)的陈述申辩。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我(单位)陈述和申辩的内容是: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对陈述和申辩处理意见:□采纳当事人意见 □不采纳当事人意见
本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留置送达情况(拒收事由等):
(备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交被处罚人转罚款代收机构,一份留存卷宗。)
附件三: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