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现场残留污染物,在应急中止后及时安全转移,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不再对现场以及周边环境构成威胁。
6.1.2 化学污染物质的转移和处理工作,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监管执行。
6.1.3 病源性污染物质的转移和处理工作,由市卫生局卫生防疫站负责监管执行。
6.1.4 核及放射性物质的转移和处理工作,由郑州市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中心负责监管执行。
6.1.5 对可以资源化的污染物质,应交由具有资质能力的协作单位(企业)安全地处理、利用,保证在减小环境污染隐患的同时,降低处置成本,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6.1.6 对无法资源化的污染物质,通过化学处理、焚烧、固化、集中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小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6.2 环境事件的评估
为查明事件原因,计算相关损失,剖析问题和漏洞,总结经验和教训,在事件的后期处理中应进行客观的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1)正确评价突发环境事件,指导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2)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短期环境损害、中长期环境影响。
(3)计算经济损失。
(4)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救援措施;包括应急日志、记录和书面信息等。
6.3 安置及赔偿
因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环境的功能没有恢复、撤离人群暂时不能返回的,当地政府应负责组织安置离家人员的临时生活。对公众或集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民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赔偿。
6.4 环境修复及恢复
事发责任单位或个人在终止应急后应尽快清理事件现场的废墟,对残留污染物进行安全转运或无害化处理,尽量恢复环境的质量和功能;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对现场的后期处理和环境恢复实行监管;对有放射性污染的现场后期处理,或难降解毒性的危险废物的转运和处理,必须交由郑州市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中心统一进行。
6.5 环境事件的总结
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指挥中心负责对整体过程进行分析、总结,并编制总结报告;总结报告须及时呈报上级部门,并交由省会应急委备案。根据报告中列出的应急过程中存在的缺陷,省会应急委组织对应急预案、组织机构、应急装备等环节进行重新调整配备。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