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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5 事件分级

  为界定评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郑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

  1.5.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1.5.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5.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5.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郑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主要包括省会应急委、省会应急办、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作为成员参加相应机构,并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应急任务。

  2.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和事发地政府的主要领导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技术组、综合协调组、信息组、监测预报分队、医疗救护分队、现场处置分队、治安分队和后勤保障分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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